谈起买房眉飞色舞,聊到装修心口添堵。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不熟悉装修的流程和细节,同时为了图省事、图轻松,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将“专业的事”打包给“专业的人”。但是,当前装修市场尤其家庭装修领域乱象频出,加之消费者法律知识不足,极易引发纠纷。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向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某以10万余元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全包给装修公司。合同附件即装饰主材选购单载明,房门、柜门等另行协议处理。同日,装修公司出具材料,对案涉房屋房门、柜门、门套的选材、数量以及安装事宜进行了明确,预算价格为3万余元(最终价格以房门、柜门等实际数量为准)。
因装修公司无法提供房门、柜门等的选材样品,为保证所需材料与约定一致,装修公司带着向某到某橱柜店挑选房门、柜门等,并就价格等问题进行了确认。为此,向某一共支付了30000元预付金。其中5000元由向某当场微信转账支付给橱柜店;25000元由向某支付给装修公司,再由装修公司在确认产品清单后支付给橱柜店。期间,向某在微信“装修施工群”内明确提出房门、柜门的售后和质量问题皆由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公司予以认可。后装修公司将橱柜店拉入“装修施工群”,并在群内沟通房门、柜门等制作事宜。待房门、柜门等安装完毕,橱柜店要求向某支付货款尾款9000余元。
由于几方就货款尾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橱柜店向岳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向某支付尾款。诉讼过程中,向某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第三人。
向某认为与自己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装修公司,并非橱柜店,且相关施工工程、材料等费用均全部包干在自己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附有装饰主材选购单。尽管自己曾在装修公司的带领下前往橱柜店,但目的是为了确定房门、柜门等的材料和样式。橱柜店是装修公司的供货商,案涉房屋所用的房门、柜门等系橱柜店接受装修公司委托制作。总之,相关货款尾款应该由装修公司支付。
装修公司认为自己公司系房门、柜门等产品的推介人,在向某和橱柜店之间只是起到配合和协调作用。另在案涉房屋装修收尾过程中,由于自己公司与向某之间就交款与验收问题发生意见分歧且协商未果,双方默认工地收尾细节由自己公司处理,向某则不再追诉尾款且不享受售后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装修所需房门、柜门等产品承揽合同相对人该如何确定。经查,向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虽未包含案涉房屋房门、柜门等,但装饰主材选购单载明房门、柜门等另行协议,且装修公司在同日出具的一份材料中明确约定了房门、柜门的选材等事宜。由此,可以认定向某与装修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橱柜店作为装修公司的装修合作方,在庭审过程中亦认可案涉房屋房门、框门等系装修公司委托制作。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装修公司认可自己负责案涉房屋房门、柜门等的质量和售后问题,橱柜店对向某委托装修公司承揽这一事实知情且无异议。装修公司主张其系推介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向某提供了除橱柜店以外的其他选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向某房门、柜门等的制作与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无关。至于装修公司与向某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其他争议,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判令装修公司向橱柜店支付剩余货款9000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以后,三方息诉服判。
【法官提醒】
装修“避坑”小贴士:
“包工包料”等装修方式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生活中,消费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装修内容,即弄清楚“包工包料”到底是包什么工、包什么料,明确哪个地方做,哪个地方不做。
具体而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列明工程项目关键信息:一是明确装修范围。无论是选择哪种“包”的方式,都要在合同中明确装修公司提供哪些产品和服务,甚至赠送哪些、附条件提供哪些等,避免产生分歧。二是明确材料信息。要在合同中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约定施工所用材料的品牌、型号、材质、特殊施工工艺等,避免装修方以次充好、说一套做一套。三是做限制增项的约定。预算做出以后,建议在合同中增加“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项,增项以消费者书面确认为准,并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等类似字样,避免装修方随意增项。
此外,工程质量是装修工程的核心问题。那么,如何认定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避免质量纠纷呢?
法官建议,一是固定材料标准,倘若由装修公司代买材料,应当约定明确的产品或替代品;二是约定工程验收标准,不能用工程验收办法代替工程验收标准;三是明确质保期限,要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等;四是增强维权意识,注重保存施工合同、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实时跟进施工进度,一旦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及时对不合格方面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