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一封来自迪拜的感谢信

分享到:
作者:郑婉冰 贺艺蕾  发布时间:2024-09-03 08:58:54 打印 字号: | |

“今天,我谨向你们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长沙是一座美丽的城市,长沙也是一个公平的城市。你们维护了平等的权利。”“我们感受到了公平的待遇。”“......”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来自迪拜某贸易公司的感谢信。几天后,一面印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锦旗由贸易公司中国代理律师送至岳麓法院。

事情要从一起钢铁买卖合同纠纷说起。

贸易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湖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向钢铁公司支付60余万阿联酋迪拉姆作为采购304不锈钢、P11、P22三类商品的预付款。后因原材料涨价以及交易需求变更等原因,双方经数次协商,仅一致同意取消304不锈钢的交易,未就P11、P22商品的交易变更问题达成一致。钢铁公司因此退还了30余万阿联酋迪拉姆。

贸易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就P11、P22商品的交易变更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钢铁公司亦未按原合同履行交货义务,自己的客户已经取消了相关订单,致使自己与钢铁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达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剩余预付款,并由钢铁公司承担自己的利息损失。

钢铁公司则认为,自己曾主动提出降价处理,可贸易公司不积极配合,存在过错,且自己客观上具有交货能力,贸易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损害了自己合法预期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与钢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双方就取消合同中的304不锈钢交易协商一致,属于有效变更;就P11、P22商品交易变更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合同明确约定,货物备货期限为收到预付款的45天内。然钢铁公司在收到贸易公司相关预付款直至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既未依合同履行,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故钢铁公司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而贸易公司主张因钢铁公司未依合同履行交货义务,导致自己的客户取消订单,合同已无履行必要,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贸易公司与钢铁公司的买卖合同解除,责令钢铁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钢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岳麓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对于持续服务扩大对外开放,助力辖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的司法理念,更以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增强了外籍当事人对我国市场的信心信任。贸易公司为此特意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对岳麓法院充分尊重并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国际交易规则,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高效办理案件体现出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精神表示了敬佩。


 

责任编辑:欧阳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