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案外人林某授权,取得了34幅美术作品的独占性著作权。安徽某传媒有限公司在未经长沙公司许可且未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其中的33幅美术作品。长沙公司认为安徽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令安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长沙公司相应损失。
判决生效后,因安徽公司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长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并未发现安徽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在向安徽公司释法析理时,安徽公司一直在强调自己的经营状况不佳,使用涉案作品的本意并非借此获利,对赔偿问题却一再回避。对此,法院依法对安徽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不久,业务开展处处受限的安徽公司主动联系上了法院,请求与长沙公司和解。见安徽公司资金周转确实出现困难且态度发生了大转变,长沙公司同意减少安徽公司部分赔偿款。
最终,一印落下,长沙公司与安徽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当场收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