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追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一般而言,汽车追尾,后车要负全责。然而,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追尾且无行车过错的罗女士却被判承担自身损失的20%。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的某个夜晚,罗女士开车沿长沙市岳麓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王先生驾车追尾。两车相撞触发了罗女士车上的车载紧急救援系统,系统自动报警。当交警指挥中心向罗女士核实情况时,罗女士表示自己会与王先生、保险公司自行协商,不需要交警到场处理。之后,路面交警到达事故现场,罗女士仍然明确表示不需要交警处理。
就在路面交警离开不久,罗王二人却意外谈崩。这一次,罗女士报警称,王先生是酒后驾车,且已离开现场。路面交警第二次赶赴现场,发现王先生不在现场并且不接电话。翌日,王先生前往交警大队,称自己在当晚事故中受伤前往医院,手机在事故中损坏无法接听电话。最终,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载明“本次事故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证据灭失,现无法核实王某某事发时的驾驶状态。”
之后,罗女士将爱车送修,花费了6万4千余元。王先生投保的某财险湖南公司也对罗女士的爱车出具了定损报告,定损金额为67000元。但是,保险公司却以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王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王先生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2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尚在保险期内,且罗女士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并没有超过投保限额,保险公司理应对此全额赔偿。
由于几方各执一词,罗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和保险公司承担自身损失6万5千余元(含车损及交通费等)。
法院认为
本案中,王先生驾驶机动车辆因未保持安全跟车距离,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之后其在罗女士第二次报警时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有效配合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致使交管部门对其事发时的驾驶状态无法核实,故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是,罗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经怀疑王先生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却明确拒绝路面交警介入处理,其行为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原因之一,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证据灭失,交管部门不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无法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故罗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理据不足。
因此,罗女士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应由其与王先生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予以承担。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罗女士自行承担损失的20%,即1万3千余元;王先生则承担罗女士损失的80%,即5万2千余元。
王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地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每一位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若发生了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很多车主会选择“私了”,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自行协商”。这种方式,若处理得当,的确和谐高效、各方受益;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就本案而言,罗女士之所以要自行承担20%的损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其在“私了”过程中的种种不当处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谨慎选择“私了”,并且要注意保存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