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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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挂铭牌不拴绳,宠物猫被当流浪猫处理,猫主向物业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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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振兴 刘凤  发布时间:2021-08-11 10:15: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家庭热衷饲养宠物,然而,宠物在给主人带来慰藉和快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户与物业公司因宠物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吴先生租住在长沙某小区,饲养了一只纯白色的金吉拉猫。这只猫是吴先生2019年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的,平时饲养时未挂铭牌。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吴先生所在的楼栋物业服务微信群中,一业主上传了一张猫只的照片,并配文称“这个猫好厉害,不知道是坐电梯上来的,还是爬楼梯上来的,25楼。”另一业主随后在群内@楼栋管家,“麻烦清理出去,晚上遇到怪吓人的。”因小区发生过流浪猫狗伤人事件,为避免业主再次受到惊扰,当晚,小区物业便在该楼栋里“按图索猫”,并在找到以后,将猫只送出了小区。次日上午11时左右,吴先生发现自己饲养的金吉拉不见了。经向物业了解,发现正是头天晚上被物业送出小区的那只猫。心爱的宠物猫被当成流浪猫处理,吴先生很是气愤。

吴先生认为物业管理严重失责,自己的金吉拉全身毛发是经过精心打理的,作为专业的物业人员在住宅楼发现这样一只猫,应该在第一时间就判断出可能是某户业主家走失的宠物猫,而非流浪猫,况且物业并不能提供相关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对这只猫的处理是基于管理职责。

物业认为小区发生过流浪猫狗伤人事件,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自己在接到业主投诉以后,依据管理服务职责,前往处理猫只,并无不妥;而且猫只身上并没有挂铭牌,没有拴宠物绳,吴先生更是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自己的宠物猫丢失,这充分说明吴先生在饲养宠物猫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因此,猫只的丢失是吴先生自己看管不力所致,其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吴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自己丢失猫只的损失及抚养补偿共计1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作为涉案宠物猫的饲养人,应当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责任。但是,吴先生因管理过失,导致饲养的宠物跑到公共区域,给其他业主们带来安全隐患,比如惊吓惊扰、人身伤害,甚至是传染疾病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因小区曾发生多起流浪猫狗伤人事件,故在业主要求处置在外流窜的猫只时,其及时作出回应处置系职责所在。另,猫只身上无铭牌、无能够确认其身份的物件,物业将其作为流浪猫处理,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并无不当。

综上,吴先生要求物业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欧阳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