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高效执行、积极作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李法官辛苦了。”近日,某信息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办理领款手续时,向岳麓区法院赠送了一面锦旗。
案件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买受人购置了信息公司一批产品,却一直拖延付款。此后,该案虽经岳麓区法院判决,买受人仍未依照规定向信息公司清偿货款。信息公司便向岳麓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内的存款能清偿本案执行案款。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时,不得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案件执行似乎陷入僵局。
经过一段时间,执行法官察觉到该“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使用极为异常,便依法调取了专户银行流水。通过一笔一笔地核查专户资金去向,执行法官查实被执行人通过该专户频繁进行了非营养餐交易支出,且金额巨大。
在岳麓区法院依法扣划该专户资金以后,被执行人和某案外人先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认为该“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不仅用于营养餐的收支,还用于工资发放等其他非营养餐收支,已造成专户资金混同,不能认定为专款专用,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异议人不服,向长沙中院申请复议。最终,长沙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